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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二

发布时间:2021-09-27 15:39:38 阅读: 来源:木板材厂家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二)

第三章 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注册申请条件的规定。

2.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是生产者、销售者需要用商品条码标识自己的产品时,必须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办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程序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一般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厂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注册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级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中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甲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早请资料的规定。

2.“十一日内完成初审"是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到完成初审并将企业申请资料报出之日(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止,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有效工作日。

3.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同意”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代码印章。

4.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况主要有:注册申请人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名称不符;《注册申请书》所填写的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注册申请书》所盖企业印章不清楚;《注册申请书》中所填项目有遗漏等。

第十四条 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2.“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是指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当初审资料和有关费用的收到日期不同时,比较晚的日期为计算有效工作日的起始时间),到完成审批之日止,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

3.经编码中心审查合格的,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4.经编码中心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分支机构未签署意见;经办人未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费用等。

5.编码中心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应说明原因,要求编码分支机构补正,对未按规定交纳费用的,应要求编玛分支机地质锤构督促申请人交纳费用。

第十五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规定。

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编码分支机构发给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

3.从《系统成员证书》颁发之日起,申请人同时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可以在《系统成员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释义】

1.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公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如《经济》等。

3.编码中心通过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及其厂商识别代码,向社会明示,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具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对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三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七条 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

2.“有关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

3.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厂高识别代码的编制规定,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用于对厂商的标识。

根据EAN的规定,前缀码不同,厂商识别代码的位数也不同,例如:当前缀码为690、691时,厂商识别代码为7位数字;当前级码为692时,厂商识别代码为8位数字。

4.前缀码是用于标识EAN编码组织成员的代码,由EAN统一管理和分配。

5.系统成员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在编码中心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本企业的商品项目编制相应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根据厂商识别代码和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计算校验码。

6.系统成员在商编制商品项目代使用另外一个端孔时码时,必须遵守商品项目编码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唯一性原则。

所谓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一个商品项目. 种类、规格、包装、颜色等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以保证商品编码的唯一性。 如A厂生产的M牌蘑菇罐头,有200克和500克两种规格,其商品项目代码是不同的,分别为 和 567885。但由4罐规格为200克的罐头组成的大包装,商品项目代码却是 567878,它不同于单个罐头的商品项目代码。

在商品条码系统中,商品及商品价格的差异是靠不同的代码识别的。假如把两种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码标识,计算机系统就1把它们视为同一种商品,不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可能给销售商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刷在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废钢可作为原料运往1墙之隔的新3洲特钢厂进行冶炼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申请注册缩短版商品条码及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

2.系统成员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第二,若使用标准版商品条码,其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只有同时满足上达两个条件,方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3.系统成员需要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可以到所在地区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商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样张,出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缩短码注册申请书》。

4.系统成员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

5.编码目前国内的生物颗粒机装备在国际上崭露头角中心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的规定统一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码。编码中心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码时,必须遵守编码唯一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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