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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3 01:40:54 阅读: 来源:木板材厂家

□ 古孟冬  “我们又没离婚,为什么要判决我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近期,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张先生向法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2009年10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两年后,二人的女儿张某出生。2016年12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两人发生争吵后,王女士一怒之下带着女儿张某回了娘家,开始了夫妻分居生活。  2018年10月,王女士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张某的名义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5.5万元,并从2018年11月起每月向张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   王女士在诉状中称,两人分居期间,女儿张某一直随她生活,目前就读小学,其学费、生活费、医药费以及平日开销都是由她自己一人承担。张先生每月收入有9000元,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却对女儿不闻不问,未尽过作为父亲的责任。   张先生在答辩中称,他从未表示过不管女儿,之所以这一年多时间对女儿不管不问,是因为不满王女士一意孤行带孩子在娘家生活。而且他和王女士没有离婚,也没争夺孩子监护权,何谈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已分居1年多,分居期间张某长期跟随母亲一同生活,必要的生活开销与教育费用都是由王女士一人负担。张先生未予支付抚养费用的行为与其应尽之责不符,张某现诉请其支付抚养费,符合《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张先生与王女士至今仍为合法夫妻关系,其未来的抚养情况未明,张某现一并诉请计算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张先生支付张某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5.5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求。  说法  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走上法庭,讨要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比较常见。由此,许多人可能也与文中的张先生一样产生了误区,以为子女索要抚养费必须是在父母离婚之后。其实不然,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子女索要抚养费,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迁怒于王女士一意孤行带孩子在娘家生活,张先生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对其七八岁的女儿不闻不问,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故此,法院作出了要求张先生支付张某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5.5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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