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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_[新闻news]

发布时间:2021-06-02 15:49:41 阅读: 来源:木板材厂家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北京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2018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宣传思想文化系统、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公立医院五个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区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落实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心寒、不让一线的干部失落、不让带“病”的人提拔的要求,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全市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团结合作、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实践经验丰富,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首都意识、坚持首善标准、富于首创精神,勇于担当负责、勇于攻坚克难、勇于忘我奋斗,能够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严于律己,廉洁从业,群众基础好。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具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其他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一岗双责”意识。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一定的专业水平,担任党组织书记的一般应当具有党务和相应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提拔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六级管理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担任六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提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具体条件:

(一)转到五级管理岗位:现聘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二)转到六级管理岗位:现聘在专业技术副高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

(三)转到七级管理岗位:现聘在专业技术副高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四)转到八级管理岗位:现聘在专业技术中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

(五)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条件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提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必须从严掌握,在作出任职、聘任决定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或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方式进行。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结合实际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公开选拔(聘)面向本区进行,竞争(聘)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聘);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加强分析研判,突出政治标准,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凡提四必”要求,防止“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等取人偏向,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提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其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将政治导向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主要包括政治责任、事业发展、服务成效、人才培养、安全稳定、廉洁从业、党的建设等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研究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基础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年度目标。年度目标应当以签订责任书、制定工作计划、在聘用合同中载明等形式确定,做到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

第十九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不涉密的应在单位内公布。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完善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类型、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岗位的要求自行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具体标准、要素以及考核内容的权重划分,切实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要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人员中产生。年度考核实行量化计分的,平时考核应占一定权重。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平时考核结果可采用评语、分数、排名或者划分等次等形式确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四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区域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人员理论培训、专业培训和任职培训,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注重加强实践锻炼,采取交流任职、挂职锻炼、轮岗等方式,注重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经受锻炼、砥砺品质、提高本领。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加大推进同类别、同领域事业单位交流力度,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定期研究提出领导人员交流工作意见,对重要岗位和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领导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对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校长、院长、所长等可以延长任职年限,不搞一刀切。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条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激励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新时代积极担当作为。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一条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办事,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防止“带病提拔”、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察监督约束机制。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推进和规范事务公开,鼓励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主动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出

第三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力度,切实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三十七条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严格执行领导人员任期有关规定,领导人员达到任期年限、最高任职年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或者受到责任追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九条领导人员因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一般应当免职。

第四十条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或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现职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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